房东撵人、中介骗人、开发商欺负人?这些糟心事儿有人管了!

更新时间:2017-05-20    编辑整理:郧西房产网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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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在租房、买房过程中,
人们遭遇的烦心事儿可不少。
比如,房东“看心情”涨价;
租房遇上“二房东”“黑中介”;
买房捆绑精装修等等。
还在为租房买房而烦恼吗?
 
昨天(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了!
今后,租房买房再遇到糟心事儿,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啦。
没空读?听音频!
 
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据统计,租赁方面,我国大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而销售上,从2013年以来,每年全国商品住房销售面积都在10亿平方米以上。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称,制定本条例是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了哪些行为?对住房租赁或销售各方当事人有哪些影响?下面开始划重点!
 
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7章、47条,涉及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中将近一半的篇幅重点放在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认为,这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相适应的:
过去,我们住房制度里更多地提的是“购”,就是销售。现在与购租并举相适应,因此这个条例里更多地是增加了关于住房租赁相关的内容。租赁这部分,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界定,并且对承租人权利进行了保护。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对于租金和租赁期限,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4.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6.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珺表示,这有助于构建稳定的租赁关系:
实践中,有让提前交一年或一个季度租金的,这样压力比较大。而且,如果租客不租了,这个钱很难要回来。这也是想保护承租人一方的利益。
租房过程中,除了房东和租客外,以往还有一个角色夹在两人中间,那就是所谓的“二房东”。他们从个人房东手上租了房子后,再把它转租给别人。这中间一旦出现问题,因为不是房主本人,当事人维权往往变得更难。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列举多项住房销售“不可为” 
针对当前住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销售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 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 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8.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 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 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条例》首次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房产中介,划定11个“禁区”
 
 
此外,《条例》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1.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市场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务、旅行用途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该条例。
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看了这个条例,还满意吗?
当然,这次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
你若有自己的高见,
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去反映。
这事很关己,
可不要“高高挂起”哟!
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反馈邮箱:。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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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综合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记者:刘飞;主持人:陈亮、张蕾)、央视新闻、每日经济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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